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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

申报条件

(1)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2)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3)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2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10%。

(4)人员培训: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40%。

(5)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