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要求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所列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附件清单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3、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7、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8、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
9、其他需报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