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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政策优惠

经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以申请享受专项资金补贴。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专项资金补贴申请,依据市财政局公布的具有审计资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按照被认定前三年和被认定后至复审合格的两年内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核定补贴金额,原则上分两次拨付。

 

申报条件

(一)本市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主导产品具有授权发明专利;近三年知识产权申请和获得总量累计不少于30件(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其中有效的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

(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四)配有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80%以上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得到产业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六)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激励和培训制度,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七)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体系

(八)经营状况良好,工商信用二类以上(含二类)、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

 

备注

具备以下条件中一项或者多项的,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一)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上海市著名商标1件以上,境外注册商标5件以上;

(二)近三年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

(三)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国家级、省部级获奖证明。

 

政策依据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沪经信法(2011)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