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
2、省区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3、已被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范围的企业。
4、其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知识产权工作突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也可申报。
鼓励各行业各地区的龙头企业,以及节能环保领域的企业积极申报。
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报告;
4、知识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具有知识产权优势地位的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并需加盖企业公章。
初步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